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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与预习讲义第一章(1)

2013-04-24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会计职称2013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与预习讲义,希望对大家2013年的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论


  考情分析

  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3分左右,考生应该重点理解记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知识。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人身。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2年)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BD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的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2012年)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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