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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回避(3)

2013-04-20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8.胡某是一名检察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刚刚办理完毕一件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工作,马上就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那件故意杀人案被移送至该人民法院审判。胡某所在庭的庭长认为胡某熟悉此案,遂让其参与了该案的审判。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胡某参与该案审判没有违背我国有关回避的规定

  B.胡某既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

  C.胡某应当是回避的对象

  D.当事人没有申请胡某回避的,法院可以不让其回避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此,C项正确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9.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局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丁与被害人是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小丁的侦查工作,小丁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刘某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魏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郑某当庭决定准许钱某的回避申请,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丁的侦查工作。小丁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债查员小丁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印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小丁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六机关规定》第8条的相关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刑诉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刘某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第32条又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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