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复习指导 >

安全工程师复习指导讲义二:国刑法(1)

2013-04-15 
读书人网为大家精心搜集2013年最新最权威的复习指导,如果你能做到以下几点,那么考试什么的就都是浮云啦!祝你们好运哦!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lo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制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诸多方面。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有的两条规定作出了修改,同时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修改。随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增多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构成公众(人员)聚集场所重特大事故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但是,因为原《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以致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为了严惩这两类犯罪分子特别是隐瞒事故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和蹒报、谎报事故罪的两条规定。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和刑

  事司法的基本准则。1997年修订的《刑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在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化。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根据其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

  安全生产领域内刑事犯罪同样以上述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定罪与量刑的始终。

  (二)犯罪的基本理论

  1.犯罪的定义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准确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也通过但书将罪与非罪(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