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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重点知识讲义(1)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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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和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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