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一)含义
暂准进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货物。
暂准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货物。
(二)特征(掌握)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
2、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判断题(2006年考题)
暂准进出境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暂不缴纳进出口税费,但收发货人须向海关担保。
答案:对
暂准进出境货物范围
(三)范围(两大类)
1、第一类: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出境,缴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包括的范围一共有12项(参见教材第169页掌握记忆)
2、第二类: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考试不作要求)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 ATA单证册概述
(1)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格式(了解)
我国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3)适用
仅限于12项内容的第1种情况: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货物。除此之外,我国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判断题(2002年考题)
ATA单证册既是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又是具有国际效力的担保书,在我国目前仅适用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答案:正确
(4)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②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③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单选题(2008年考题)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进出境之日起( )。超过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参加展期的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 )审批。
A. 6个月;主管地直属海关
B. 6个月;海关总署
C. 12个月;主管地直属海关
D. 12个月;海关总署
答案:B
④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ATA单证册报关程序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2)结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不能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中国国际商会(担保机构)提出追索。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掌握)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按照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展览用品:5项,参见教材173页(重点)
*上述5项货物、物品应当符合的条件:参见教材173页*
特殊规定(重点)
①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②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出境展览品
(2)出境展览品
①包括: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②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