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本类几乎包括了所有活动物,以及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了有限的简单加工的动物产品。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有:(1)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动物产品(例如动物生皮、皮革以及动物毛皮归入第4l章、第43、章;绵羊及其他动物的毛发归入第51章等);(2)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例如流动马戏团、动物园应归入第95章);(3)作为培养微生物使用的活生物(例如培养微生物应归入第30章)。
归入本类与归人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靠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是否超过本类各章的注释,以及品目条文允许的范围来区分。需要指出的是,本类的各章对所属动物产品的加工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允许添加的物质也不完全一样,归类错误往往出在对这些细微差别的掌握上。
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允许范围的食用动物产品,将主要归人第三类和第四类。例如动物油归入第15章;某些加工程度较高的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制品归入第16章;化学纯乳糖归入第17章;包肉馅的面食归入第19章;肉类调味汁归人第21章等来源考试大网。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四类第16章的商品。以鸭为例,熏鸭(未调味;未烹饪)应归入第2章;北京烤鸭应归人第16章。 http://ks.examda.com
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允许范围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主要将归人第四类、第十二类和第二十类。例如肉骨粉归入第23章;经过染色的鸭羽毛归人第67章;已切割成圆形的供雕刻用兽骨归入第96章等。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67章的商品。
还应该注意掌握:归人第一类的各种活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外,均包括其幼仔。进口改良种用的动物,需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论其实际用途如何,一律不得归人改良种用动物。
第1章活动物
本章主要包括除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外的各种活动物。
本章的货品易误归入第3章的主要有:鲸、海豚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鳖、蛙、鳄鱼等动物。易误归入本章的主要有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的动物(品目95.08)。应该注意家庭饲养的孔雀、鹌鹑等都不能视为家禽。
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来源:考试大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含鲜度适合供人食用的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以及未炼制的、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一般来讲,归入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含用盐临时保藏)、冷、冻、盐腌、盐渍、干制、熏制或在表面撒糖或洒糖水。如果超出此范围,例如经蒸、煮、煎、烧、炸、烤等烹饪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但是,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经过烹煮均归入本章。
易误归人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供食用的动物血、肠、膀胱及胃(第5章);未炼制的动物脂肪(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除外)(第15章)。
二、杂碎(注意章注2除外的产品)及其归类
(1)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应归人第2章;(2)专供制药用的杂碎,干制的应归入第30章;其他状态应归入第5章;(3)食、药兼用的杂碎,干制的应归入第30章;适合人食用的应归人第2章;临时保藏以供制药用或不适合人食用的应归入第5章;(4)供人食用的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适合人食用的应归人第2章;不适合人食用的一般应归人第5章或第4l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前述死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产卵用或观赏用。本章产品允许的加工程度在第2章所述情况的基础上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过的熏鱼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冻仍归人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经过熏制加工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16章);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去壳的甲壳动物(第16章)。
还应注意海龙和海马均属于鱼类动物,即使干制后供作中药用,也归入第3章而不归入第5章;最常见“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是海参、海蜇和海胆,盐腌的海蜇应归入第3章,而用明矾腌制的海蜇应归入第16章;甲壳动物的主要种类是龙虾、大螯虾、淡水小龙虾、蟹、河虾和对虾;最常见的软体动物是蚌、螺、蜗牛、墨鱼、鱿鱼、鲍鱼、章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