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销售与收款业务主要有订立合同、编制销售单、发运货物和开票收款等几个业务环节,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1)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必须专职独立,不得兼记会计部门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不得直接收取货款,不得兼任货物保管和发货,不得兼货物采购。同时,其他部门及人员也不得兼办销售,即销售与记账、收款、保管、发货、采购均属不相容职务。
(2)销售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单的编制、发票的开出、售价的确定、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销售折扣折让与退货等,都要经过恰当的批准,即批准与经办应予以分离。
(3)开票与发货、开票与收款、销售收入账的记录、应收账款账的记录和收款应予分离,即负责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的会计不得经手货币资金,并且销售收入账和应收账款账最好由不同的会计人员负责。
(4)记账、收款和抄寄对账单属于不相容职务,应予以分离,即企业应由不负责现金出纳和销售及应收账款记账的人员,按月向客户寄发账单。按照财政部2002年12月23日发布的财会[2002]21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中规定,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这些都是对企业提出的、有关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七、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 总原则:(1)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业务经办、授权批准和会计记录互为不相容职务,应予以分离。
(2)筹资与投资业务明细账与总账的登记职务应予分离。
(3)筹资与投资业务中的记账、保管、核对职务均为不相容职务,应相互分离。
具体内容又可以分为筹资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方面。筹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
(1)筹资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应适当分离,以利于审批人从独立的立场来评判计划的优劣。
(2)经办人员不能接触会计记录,通常由独立的机构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
(3)会计记录人员同负责收、付款的人员相分离,有条件的应聘请独立的机构负责支付业务。
(4)证券保管人员同会计人员分离。
投资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
(1)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
(3)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4)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5)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