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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之共同犯罪

2013-02-16 

  考点1: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

  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犯罪故意,有着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共谋行为,即仅仅参与共谋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是共同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在参与共谋而没有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行为,所以也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几个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即所谓的每一个行为人都应当对整体的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共谋表明二人之间有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共同的预谋行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实行行为而且还包括预备行为。理解为:主观方面各犯罪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沟通;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的犯罪的犯罪行为。

  考点2:共同犯罪的认定及转化的抢劫罪问题。

  分析:一、首先数人事先约定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令其他人对此负共同犯罪责任,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考点3:犯罪集团主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6条2款: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考点4: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范围与种类。

  刑法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以下几种:一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二是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三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四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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