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层次。
(1)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的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出版、集会、结社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结婚离婚自由等)。在这三种权利中,人身人格权利不具有政治性,对任何人都应同样对待,其普遍性程度最高。国际社会人权两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际上包括人身人格权和政治权及自由这两类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了大部分的第三类人权。
(2)根据权利的主体不同,人权又可以划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两个方面。人权能为个人所享有的为个人人权,上述的三类人权多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集体也称特殊群体的人权,如少数民族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残疾人的权利、罪犯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另一类是国际集体人权,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和国家集团,如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反映这后一类人权的国际文件,主要是《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
(3)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