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研制并生产的千种新药向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式”;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0万元;承保地区范围为中国大陆。2001年6月、2001年11月、2002年3月、2002年8月和2004年1月,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接到五位使用该药的患者提出的索赔申请。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承认该药对使用者有任何身体伤害。于是,这五位消费者先后把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些案件,并经过详细地调查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归纳如下:(1)该药对部分使用者确能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五位原告即属于这类人群,且五位原告的伤害均发生于2001年度;(2)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对五位患者分别支付20万元、40万元、30万元、60万元和55万元的赔款;(3)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费用分别为5万元、1万元、2万元、0.5万元和6万元。
请分析此案,并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