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1.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1)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影响销售成本,同时调整会计利润和所得额。
分摊率=60÷(1500+1800+800)=1.5%
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1.5%=22.5(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800×1.5%=27(万元)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60-22.5-27=10.5(万元)
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
借:在建工程702000贷:生产成本225000库存商品27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0
应调增所得额=10.5(万元)
(2)职工进修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调整会利润和所得额,调账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8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应当调增所得额=80(万元)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100000×1.1×17%)
①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时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处置收入,按外购价格入账,要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8700+10=8710万元)
全年交际应酬费可扣除限额=8710×0.5%=43.5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80+10×1.1×17%)×60%=49.12(万元)
资产处置收入视同销售所得=0(万元)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10×1.1×17%)-43.55=38.32(万元)
②技术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③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④该企业应扣缴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扣缴营业税=30×5%=1.5(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30×10%=3(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38.32-50+100=88.32(万元)
(4)该企业不得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5)按权益法确认的收入,由于被投资方未作利润分配,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均调减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调减所得额=200(万元)
(6)①捐赠支出超过标准,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利润=1238+80+10.50-10×(1+10%)×17%=1326.63(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300-1326.63×12%=140.80(万元)
②赞助支出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应调增所得额=30(万元)
③该企业被环保部门所处罚款5万元,消防部门所处罚款3万元,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3+5=8(万元)
合计应调增所得额=140.80+30+8=178.80(万元)
(7)向客户借款需要纳税调增。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借款税前可扣除利息=500×(60÷1200)=25(万元)
利息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8-25=13(万元)
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
2.企业应补(退)、代扣代缴相关税的税额:
应补缴增值税额=60×17%+10×(1+10%)×17%=12.0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5+80+88.32+20-200+178.80+13)×25%=47.66(万元)
扣缴营业税=30×5%=1.5(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30×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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