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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时效(1)

2013-01-25 
时效

  一、概述

  时效包括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无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1)注意:"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例:某人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为10年。

  (2)法定最高刑为10年、15年的,追诉时效均为15年。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如果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追诉时效的确定

  例:甲乙二人均为盗窃行为,甲盗窃摩托车,价值5000元;乙盗窃汽车,价值5万。甲乙二人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甲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乙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5年。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后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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