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决议(3)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4、决议(4)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销售部门12月31日之后擅自扩大信用额度事项,不影响A事务所对本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理由: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5、决议(5)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2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是不当的。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外披露。
6、决议(6)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事务所签订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增加内控制审计业务事项。”
理由: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区别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项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单独的业务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