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海关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海关法律而设立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海关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立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和沿江、沿边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为海关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海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提供了保证。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关的 管理体制几经变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间,除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和组成部分,在海关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外,其余大部分时间海关总署都是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各地方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从此,海关恢复了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确定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将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既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适应了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力地保证了海关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了海关管理体制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无必然联系,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考虑和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