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