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
(1)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2)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程度上存在差别) .
(3) 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迭渗透。
(4) 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5) 杂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2.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1) 关于法与道德杂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A. 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 .
B.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2)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主义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与道德的调整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