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64条
(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64条
2.不予执行
(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诉》第260条
(2)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民诉》第262条
(3)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