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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解读:涉外程序(1)

2012-12-28 
涉外程序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47条

  3.公告送达:6个月。《民诉》第247条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48、249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三)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职权进行保全。《民诉》第252条

  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第252条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意见》第317条

  (四)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37条

  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条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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