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这种说法错误,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但不利于被告人不是法律允许的。因为《刑法》第173条专门规定有变造货币罪,第171条之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在法律上就属于性质不同的行为。变造货币轻于伪造货币。
例:“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这种说法错误,此解释属于缩小解释,且属于不适当的缩小解释。因为作为故意杀人罪对象的人包括一切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精神病人。这种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的做法,是解释中常犯的错误,如认为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勒索罪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罪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