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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

2012-12-18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考点密布」

  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用性质,决定了合伙人在完成出资以后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归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管理、使用,具体体现在: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意味着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果经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让人受让了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发生入伙的问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依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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