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订三个罪名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