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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招摇撞骗罪(1)

2012-11-26 

  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

  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 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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