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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基础辅导三(1)

2012-11-20 

  相关司法解释之法律关系界定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1.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四类审计业务,即:(1)会计报表审计;(2)企业验资;(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事务所不再因为说执行审计业务种类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不实报告,即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构成不实报告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即:(1)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2)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信赖或使用其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

  3.事务所仅应当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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