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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资料10(2)

2012-11-17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权利(了解)

  2.义务(P41,6点,重点强调以下3点)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6)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7)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其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9)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注: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为抽逃出资。(自己看)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的请求。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注意与高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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