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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资料9(1)

2012-11-17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大纲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及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3.《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法规规定报批的,应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证券公司成立须经证监会的批准。

  (二)设立条件:够人、合法、达资本;有住、有名、有章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 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必然是中国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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