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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公司的分类(1)

2012-11-16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司的分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略)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略)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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