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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公司章程(1)

2012-11-16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2.真实性。(略)

  3.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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