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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反垄断法复习笔记(1)

2012-11-14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复习笔记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行为的分类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

  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勾结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干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指公司合并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二、 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勾结)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横向勾):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中国电信)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欧佩克)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日本啤酒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铁道部)

  (5)联合抵制交易; (中石油和中石化)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纵向勾):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批发商和零售商)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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