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卷一 >

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劳动法笔记

2012-11-11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动法笔记

  《劳动法》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一部法律,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注意:一是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二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讲的“工人”),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此外,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关于促进就业应稍加注意劳动就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竞争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的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限制未成年人就业不等于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是法律不鼓励却允许的,但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