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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劳动争议笔记(1)

2012-11-11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动争议笔记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就劳动争议的内容讲,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等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而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赔偿而发生的争议,等等。

  一、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门仲裁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予注意。

  3.人民法院。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1.协商。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2.调解。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结束之日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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