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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笔记(1)

2012-11-11 
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动合同法笔记

  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

  一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为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只有在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能提出来。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出续订不定期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一旦提出请求对用人单位则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载明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等。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就是说,试用期不在合同期限之外单独计算。比如说,张某与其所在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合同期满。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非公司制的企业的经理,如果是由上级部门委任的,应与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鉴证与公证都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应注意与一般民事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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