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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2012-10-24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24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是妨害公务罪。典型的妨害公务罪即第1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公务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如 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时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需要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构成本罪的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二是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本条前三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没要求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当然,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根据《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对侵害人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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