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食品监管渎职罪(修八新增):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这种行为不能定包庇罪)——参见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