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概述
本类商品共分11章(第72章至83章),可以分为三组:
第一组:钢铁及其制品(第72、73章)
第二组:有色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74章至81章)
第三组:结构较为简单的贱金属制品(第82、83章)
二、本类商品归类时要注意的地方:
(一)、类注一,熟悉一下本类不包括哪些品目。
(二)、重点掌握的是类注二、五、七
1、注意关于“通用零件”的归类
▲第十五类类注2对“通用零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通用零件”的范围适用整个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单独进出口的“通用零件”,即便其本身用途、尺寸有专用性,仍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应归入“通用零件”的相应品目。
※课下:熟悉类注二所列举的通用零件的税目相对应的“商品名称”。
例1:“钢铁制的摩托车用的滚子链”
答案:7315.1120
解释:根据类注二(一)得知,归入7315.1120。不按摩托车零件归入8714。
例2:“汽车专用的簧片”
答案:7320.1020
解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P191页,类注二(二)规定,“通用零件”包含有簧片,所以,汽车专用的簧片应归入7320.1020
▲ 钢铁制的通用零件归入第73章,有色贱金属制的通用零件归入第74章至81章中相应品目。
▲ 类注2(3)所指的第83章的通用零件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贱金属制的零件。
例如:锁(不管是钢制的,铜制的,合金铝制的)均归入品目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