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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编码复习: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1)

2012-10-19 
报关员考试辅导: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概述

  本类商品共分11章(第72章至83章),可以分为三组:

  第一组:钢铁及其制品(第72、73章)

  第二组:有色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74章至81章)

  第三组:结构较为简单的贱金属制品(第82、83章)

  二、本类商品归类时要注意的地方:

  (一)、类注一,熟悉一下本类不包括哪些品目。

  (二)、重点掌握的是类注二、五、七

  1、注意关于“通用零件”的归类

  ▲第十五类类注2对“通用零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通用零件”的范围适用整个协调制度商品目录。单独进出口的“通用零件”,即便其本身用途、尺寸有专用性,仍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应归入“通用零件”的相应品目。

  ※课下:熟悉类注二所列举的通用零件的税目相对应的“商品名称”。

  例1:“钢铁制的摩托车用的滚子链”

  答案:7315.1120

  解释:根据类注二(一)得知,归入7315.1120。不按摩托车零件归入8714。

  例2:“汽车专用的簧片”

  答案:7320.1020

  解释:《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P191页,类注二(二)规定,“通用零件”包含有簧片,所以,汽车专用的簧片应归入7320.1020

  ▲ 钢铁制的通用零件归入第73章,有色贱金属制的通用零件归入第74章至81章中相应品目。

  ▲ 类注2(3)所指的第83章的通用零件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贱金属制的零件。

  例如:锁(不管是钢制的,铜制的,合金铝制的)均归入品目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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