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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剥夺政治权利(2)

2012-10-15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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