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辅导备考 >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刑法的空间效力(2)

2012-10-12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解析:AC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