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商品基本上是以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属的动物、植物性产品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产品。同时,其加工程度或添加入的物质又超过了第一类和第二类产品所规定的允许范围。主要涉及的货品有:食品、饮料、醋、动物饲料和烟草及其制品等。
二、均化食品的归类原则
(一)每件净重小于或等于250克的均化食品(零售包装)
当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时(肉、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蔬菜、果实等均属于基本配料)应归入子目2104.2000;当只含有一种基本配料时如果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就归入子目1602.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就归入子目2005.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2的规定就归人子目2007.1000;否则,按非均化食品归类。
(二)每件净重大于250克的均化食品,按相应的非均化食品归类
例:密封塑料袋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24题)。
说明:解题步骤可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本题商品虽然叫均化食品,但因为重量已经超过250克,应确定按照非均化食品归类。第二步,再确定该商品到底应按肉制品归类,还是按蔬菜制品归类。据第16章章注2和第20章章注1(2)的规定:按重量计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应归入第16章,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所以,最终正确的解法是归入子目1602.5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