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是很人道的。14-16周岁的孩子犯罪主要是因为好奇、不健康的哥们意识等,并不一定具有多么大的主观恶性。不判无期徒刑对他们改过自新非常有利。
(7)《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请注意本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大为放宽,而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是“应当”宣告缓刑。
(8)《解释》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请注意本条对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大为放宽。本条同样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例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五、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包括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贪污罪、背叛国家罪、强奸罪等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特殊主体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和疑难考点。包括两个大的考点:
(1)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特殊主体的身份包括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无此身份即不构成该罪,例如私营企业的总经理就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因为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样的行为,如果犯罪主体身份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
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此种身份不能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例如16周岁以上的健康人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特殊主体的共犯:特殊主体是针对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为有特定身份者的共犯。如无业人员唆使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可以构成贪污罪;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2005年的真题中,有数道题目都是考查特殊主体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的从轻与从重。大家在分则学习中,要特别注意对主体身份有特殊要求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