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必经复议(先复议,后起诉)选择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情形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而非法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重点,掌握)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其他规定(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熟悉)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它规定
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其他:选择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