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一、应税土地面积的审核要点
二、减免税土地面积审核要点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9.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审核时,注意划分征免界限;注意是否将免税土地用于出租,多报免税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