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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集中审理原则

2012-09-29 
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一)主要涵义

  1、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

  3、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应重新审判。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4、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其中,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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