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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重要性的再认识(2)

2012-09-28 
法律硕士论文: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重要性的再认识

  二、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与创新

  1、提升理性认识.合力共促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养成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缺失,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缺位密切相关。而在独立学院.这一现状更为突出。因为新生的独立学院较之普通本科学校,尚有更多影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如教育者“主人翁意识”弱而“打工意识”强:管理者“管理意识”弱而“放纵意识”强;学习者“学习意识”弱而“休闲意识”强等诸多不利因素,这将严重制约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落实和实效。只有各教育主体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达成共同的理性认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促进,才能实现教育预期。首先,应认识到,传统“德才兼备”的人才观,对于法律职业人才也适用。其次,应清醒认识到,法律职业人才的“德”和“才”兼备为最佳,如要择其一,“德”更优位于“才”。史尚宽先生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Ⅲ 孙晓楼先生也认为: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2]这一理性共识的形成,对于正处于发展上升时期的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来说尤为重要,一旦培养出来的有才无德之学生危害社会,将是对其教学质量获得社会认可的严峻考验。

  2、开展心理研究促学风,启动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的引擎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不能自然生成,其是大学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职业道德培养等外部要求内化为个体内心自律观念后的结果,而转换的纽带则是法科学生的心理实践活动,这是实现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目标的内在引擎。

  因此通过加强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心理研究,开发其内心世界“资源”,启动这一引擎,引导学生从消极道德学习的不利情绪中走出来,建立积极主动的学习动机,形成良好学习机制,对于推动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法科学生心理资源的开发。应多渠道多方位的进行,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大学时代是青年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这为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独立学院学生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利于提高其学习兴趣的不利情绪。紧紧抓住这一心理内因,充分利用精神可塑性较大的有利时机,通过建立阳光精神、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机构机制,对独立学院学生进行适度心理调节干预,改变其归因机制,使其从人性的失败、自卑、抑郁、自恋、空虚、嫉妒、虚荣等情绪中摆脱出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养成。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意识体系”以保证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3、改革教学方法,实现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养成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需要经历长时间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有在长期的实践性道德教育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精神体验来源于实践。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改革传统德育教育模式。努力提升学生在知识传输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实践性教学在整个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地位,以便更有利于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

  相对来说,独立学院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弱,但是活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却较强。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调动和增强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兴趣。在校内教学过程中,可多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或仲裁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模式,通过图文声像并茂的多媒体手段,让学生在一种几乎真实的法律环境,学习像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那样来阅读案例、从中寻找依据、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得出结论。这种学习方式接近法律实务,能充分感受因职业特色带给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I职业道德感。尤其在诊所式教育中,法科学生有时必须在涉及真人真事的案件中,在职业道德方面做出真实的抉择,如是否保密问题等。这是学生对其职业道德的一次真实内心的体验。此外,可拓展学生校外实践基地,进一步满足职业道德的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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