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征收规定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将投资联营的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房地产交换1.单位之间换房,征税;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出租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权不征
转让、抵押、置换征税
代建房行为不征(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