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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型硕士招生简章(1)

2012-09-21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型硕士招生简章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步伐,努力提高研究生选拔培养质量,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紧缺型人才,我校2013年计划在10个专业学位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招生计划数国家尚未下达,各专业学位所列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其中也包括本校推免生人数(我校推免生名额总共为:学术型103名+专业学位45名+支教团专项14名),分布到各学科,一般不会影响统考录取。最后录取数可能会根据国家招生计划、考后生源情况等有所调整,恕不另行通知。

  一、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以全日制方式培养的硕士生类型,它与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将更加突出对应用型人才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的特色,重视和加强全日制硕士生在动手能力方面的训练,以及在实际生产与教学科研实践中不断积累应用研究的经验。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至报名当年8月31日),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可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即符合上述第(2)项)。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大学三年级本科生不得报考。

  除符合上述各项要求以外: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上述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可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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