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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2)

2012-09-21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四、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第一道门票)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6.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7.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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