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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2)

2012-09-20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五、税收优惠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9.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1.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3.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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