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特殊】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2.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