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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考点梳理——征税对象(2)

2012-09-11 
征税对象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A.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减免个税。(新变化)

  B.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十)偶然所得:

  1、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新)

  3、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新)

  (十一)其他所得:

  1.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注P163: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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