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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法庭审判(1)

2012-09-10 
法庭审判

  (一)宣布开庭、案由,由审判长宣布

  (二)法庭调查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5、调取新的证据。

  6、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三)法庭辩论顺序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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