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